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判废及事故处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2: 引用标准
GB6932--1994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l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
GB/T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l6914--199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
GB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城镇燃气 city gas,town gas
指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domesticgas—burningappliances
供城镇居民使用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
4: 燃具的生产、型式检验和销售
4.2 型式检验
4.2.2 燃具生产者应向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中心(站)提出产品型式检验申请,产品需经型式检验合格。
4.2.6 燃具型式检验报告和证书有效期为5年。
4.3 燃具销售
4.3.1 燃具销售者应销售有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热水器和经过型式检验合格并具有型式检验证书的燃具。
4.3.3 燃具销售时应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人工煤气燃具进行燃气适配性检验,适配性检验只做燃具的燃烧工况检验。
5 :燃具的安装和验收
5.1 用户使用燃具必须向当地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移燃具。
5.2 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燃气用户的管理,建立用户档案,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负责用户的安全教育,普及燃气知识宣传。
5.4 燃具的安装、改装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的人员进行。燃具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并签发安装合格标示,贴在燃具外壳明显处。燃具安装时应注重燃具的排烟和通风,保证燃具安全使用。
5.5 燃气供应企业对安装、改装完毕的燃具应按燃具的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并登记后方可供气使用。
5.6 燃具的安装、监督、维修人员一律携带有效证件上岗并保证安装、改装质量。安装、改装后必须调试合格,由验收人员现场验收,用户在验收单签字。
6: 燃具的使用、保养、维修及判废
6.1 为保证安全使用燃具,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燃具生产者应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6.2 燃具用户选用国外进口燃具时应经燃具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6.3 燃具生产者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或委托当地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燃具的售后服务和维修工作,由燃具生产者提供维修所需燃具零配件。
6.4 用户使用燃具时应经常注意观察使用状况,发现异常应立即请维修单位修理。燃具的维修站点和燃气供应企业应接受用户委托对燃具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检查登记。对有问题的燃具应提出书面检修意见并备案登记,检查内容如下:
a)各操作部件的功能;
b)燃烧器燃烧时火焰稳定性;
c)排烟口积炭清理;
d)烟道密封性和抽力;
e)烟道和给排气筒有无堵塞;给排气系统是否畅通;
f)清理或更换易损件。
6.5,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6.5.2 燃气热水器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
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7.5中规定;
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露;
c)漏水、漏气。
7 :事故处理
7.1 燃具用户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燃气气源,打开门窗通风,将伤员抬到空气流通处急救或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7.2 第一见证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封存燃具。
7.3 事故处理应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燃具安装和排烟;
b)燃具使用和维修;
c)燃气及供应质量;
d)燃具质量。
7.5 事故燃具复检时
3)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燃具售出一年内,应符合GB6932中规定;燃具售出一年以上,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应小于0.14%,烟道式和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应小于0.28%,燃气灶具应小于O.14%。